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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发放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呼 伦  贝   尔   市  财     

 

                               呼劳社办发〔20107号 

            

关于开展城镇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解决内蒙古森工集团厂办大集体“4050”人员社保补贴问题协议书》精神,为做好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中“4050”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对内蒙古森工集团厂办大集体企业一次性安置解除劳动关系“4050”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地方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中“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经以下岗职工身份享受了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以失业人员身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是指与所在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因所在企业关闭、解散、撤消、依法破产已失业的人员。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属灵活就业的范畴。

二、补贴标准

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办法的通知》(呼政字〔200649号)精神确定补贴标准如下:

(一)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0%(费率)×60%(补贴比例)

(二)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8%(费率)×60%(补贴比例)

三、补贴认定发放程序

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须持《呼伦贝尔市城镇集体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4050”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本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原件、本人身份证、本人工作档案、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向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并填写《呼伦贝尔市城镇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相关凭证材料核实后,上报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持《呼伦贝尔市城镇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依次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在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将核准公示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呼伦贝尔市城镇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当年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原件、本人身份证,报当地就业服务局审批,并确定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旗市区就业服务局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所需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况以文件报当地财政部门复核。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由当地就业服务局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本人。

四、补贴计算年龄时间: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计算年龄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五、补贴发放时间:从2009年开始执行,截止2011年底,分三年完成。

六、工作要求

请各旗市区接到文件后,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于在20102月底前完成集体企业“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工作,尽快完成审核发放工作。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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