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困难企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医保局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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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困难企业人员 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3]192号)精神,完善呼伦贝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适应不同人群对基本医疗的需求,结合呼伦贝尔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企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医疗保险)与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相结合,切实保障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障的需求。
第三条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停产、半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各类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4.2%的费率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20元。
第五条 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要整建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年度终身擞费。
第六条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三个目录的,自付比例为40%。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与呼伦贝尔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相同。
第七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参保缴费之目起2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海拉尔地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各类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在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困难企业认定办公室提供所在单位退休人员档案及花名册(注明: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各类困难企业由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困难企业认定办公室提供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体人员档案及花名册(注明: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困难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间断缴费后又参保的,断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条 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建帐户、单独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运行。根据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积累情况,可适时调整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积累及运行情况,适时开展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慢性病医疗保险业务。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和医疗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各旗市统筹区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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