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呼就服字〔200938

 

 

 

各旗市区就业服务局:

    现将《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自治区的工作要求,5月底前完成零转移家庭调查摸底认定,并按照实名制要求建立基础台帐。6月份全面开展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就业专项援助。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认定办法》

 

    一、零转移家庭认定条件

  零转移家庭是指在呼伦贝尔市境内无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并具有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农牧民家庭。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零转移家庭为农牧业户籍,家庭成员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

  (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但无转移就业门路,并自愿向村委会(嘎查)提出申请。

  (三)接受援助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

  二、零转移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零转移家庭条件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居住地村委会(嘎查)进行申报,填写《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申报认定表》。

  (二)村委会(嘎查)对申报的零转移家庭核实公示后(公示时限为5天),报乡镇、苏木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

  (三)乡镇、苏木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旗市区就业服务局进行认定审批。认定为零转移家庭后,为其成员发放《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认定证明》,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依据。并在认定证明上加盖“零转移家庭”印章。

“零转移家庭”印章由各旗市区就业服务部门按呼伦贝尔市就业服务局要求格式刻印。

 “零转移家庭”印章为长方印,长5厘米,宽3厘米,“旗市区就业服务局”为宋体小四号字,“零转移家庭”为宋体小二号字,印泥为红色。

(四)各旗市区认定零转移家庭后,要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就业服务局上报《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认定备案表》,进行备案。

三、零转移家庭的注销

凡已申报认定的零转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旗市区就业服务局注销“零转移家庭”登记:

(一)有一人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成员有1人从事规模种植、养殖;或有1人获得工资性收入6个月以上;或有1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

(二)家庭成员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岗位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转移就业服务的;

(三)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四)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1.《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申报认定表》

   2.《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认定证明》

   3.《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认定备案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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