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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9个(即机关党委(监察室)、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培训就业科、监察工资科、养老失业科、医疗生育科、工伤保险科、仲裁办),行政编制人员25人,工勤编制人员4人,处级8人,领导职数5个,科级干部18人,大专以上学历29人。所属事业单位11个(即数据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教研室(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牌子)、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就业服务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事业管理局、呼伦贝尔市高级技工学校、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其中职业介绍中心、就业训练中心由就业局管理),工作人员230人。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 (三)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管理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和项目办法,组织发布统计通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拟定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审核办法。 (四)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埠劳动力和境外人员就业进行宏观调控,办理有关手续。 (五)按照国家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订相关的行业标准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及管理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六)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 (七)研究拟定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收入调节、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制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审批及职工工伤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研究拟定农村牧区养老保险金给付条件、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十二)制定通过劳动力市场机制选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要求的工勤人员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十四)承担市政府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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